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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永庆诉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永庆,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永庆,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建华村委会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薇,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法规科职员。再审申请人韩永庆因诉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永庆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答辩称,韩永庆的再审申请并无合理充分理由及证据,请求依法驳回韩永庆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被征收人韩永庆与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1年9月24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对韩永庆房屋、附属设施等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补偿,此协议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补偿协议订立后,韩永庆所提置换房屋就近安置、松江省房屋补偿等问题,均已在协议中落实;其所提国有土地种菜补偿问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驳回韩永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韩永庆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韩永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永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冷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