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周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96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周志强,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周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周志强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息804803.71元,被告周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441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44.98元。因债务人周志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志强在佛山市顺德区有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一处,查明被执行人周志强在佛山市南海区有已设定抵押的商铺一处,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不予处理;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04803.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及商铺各一处,均被另案查封,本案不予处理,申请执行人可待首先查封案件处置财产时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9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