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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发珍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珍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85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发珍,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6)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发珍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书记员马晓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18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凉亭派出所民警贾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黑土下凹村控制参赌人员现场工作时,被告人王发珍拒绝配合民警工作,欲强行离开,并对民警进行踢打,致使民警贾某双手及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贾某的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发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起诉的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发珍的身份信息。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18日18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凉亭派出所民警及协警到官渡区黑土下凹村对一个露天赌博窝点开展查处工作,在控制参赌人员现场时,一名叫王发珍的女子称其只是路过没有参与赌博,欲强行冲出控制范围,暴力抗拒执法,该女子使用塑料凳子将民警贾某右手打伤,后该所民警将该女子制服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在抓捕过程中王发珍不配合工作,民警对王发珍使用了警绳,未使用武器。3.被告人王发珍的供述,其称,2016年5月18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在官渡区黑土下凹村100号的家中吃过饭后,打算下楼去菜市场上走走,刚走到我家楼下一条巷子里的时候,看见有一大群人站在巷子里,我就从这群人旁边挤过去,刚走了几步,就有三四个人过来叫我不要走,我说我吃了饭出来走走,我每天都走这里。他们中一个脸有些胖的人就把我拽倒,我站起来就拿起旁边的一个塑料凳朝那个警察扔去,他就用手挡住了,接着我就和他推搡起来,到后来我就被他们叫到派出所了。当时现场的人当中没有穿警服的,我不知道他们是警察,也不知道他们当时在干什么,他们也没有跟我说他们是警察,也没有出示相应的证件。现场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黑土下凹村菜市场旁一条巷子内的作案现场。4.报案报告,证实被害人贾某的报案情况。5.警察证,证实被害人贾某系人民警察。6.被害人贾某的陈述,其称,我是凉亭派出所的民警,2016年5月18日18时左右,我所所长金祖平、带班领导李汉卿带领我和我所民警朱志彪、张云及所上协警到昆明市官渡区黑土下凹村进行查赌工作,为了便于抓捕,我们当时是穿便衣到场,赶到现场时,在黑土下凹村巷子内发现有人聚众赌博,我们将巷子两端出口控制起来后,拿出警察证,高声向巷子内的人员亮明警察身份,参与赌博的人员便开始四散逃跑,后在我们的大声喝令和控制下,基本都听从指挥蹲在原地。这个时候,一名女子强行突破我们警察的控制线,我随即对该名女子进行劝阻,该名女子不听从劝阻,抓住我的衣服向后撕扯,该女子后自己摔倒并将我拉倒在地,随后该名女子从地上捡起一个塑料凳子砸我,我一边喝令该名女子,一边用手挡并将凳子夺下,该名女子又从身边捡起另一个塑料凳子砸我,我又抬起右手护住头部,后我的同事一起过来才强行将该名女子控制住。7.证人付某,4的证言,其称,2016年5月18日17时左右,我在黑土下凹村路过的时候,看见有十人左右在赌钱,我就站着看了一会儿,警察到了现场之后,亮明了身份并控制住现场,有一名女子跟警察说她没有赌钱,想要往外走,警察拦着她让她在原地等待,她就从地上捡起一个塑料凳子砸警察,警察好像被砸到手。警察也只是拦着她,并没有打她,那名女子我认识,是在黑土下凹水果市场里面做生意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王发珍就是用凳子砸警察的女子。8.证人李某3的证言,其称,我是凉亭派出所的协警,2016年5月18日18时左右,凉亭所值班室接到报警说在下凹村有赌博的,接警后,带班领导就组织民警和协警去下凹村,当时我们分两头堵住巷子,并大声叫到“派出所的,全部抱头蹲下”,亮明身份,控制住现场叫在场人员蹲下时,大部分人都是配合的,有一个中年妇女硬是要冲出去,当时我和贾某警官一起堵住路口,贾警官就叫她站过去蹲下,她不听,她说她是路过的凭什么抓她,贾警官就拉着她的手叫她蹲过去配合工作,她还是不听,然后从地上捡起一个红色的板凳往贾警官头上、手上打了几下,贾警官就按住她把她控制在地上,那个女的又从地上拿起板凳打贾警官,我就从女子后面抢过板凳,并控制住她。贾警官在阻止这名妇女的时候没有单独向她表明过身份,因为之前已经向他们全部人表明过身份了。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王发珍就是抗拒执法并打伤凉亭派出所警察的女子。9.证人方某的证言,其证言与证人李某3的基本一致,但其称记不住贾警官上前阻止这名妇女时有没有单独向她表明过身份。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王发珍就是抗拒执法并打伤贾某的女子。10.官渡区人民医院普放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贾某经检查:右手掌指未见明显错移性骨折征象。11.照片,证实被害人贾某左手、右手受伤的情况,以及身上被踢,衣服被扯坏的情况。12.云鼎(2016)临鉴字第1300341号法医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贾某因外伤致双手背及双手各指软组织挫伤,右手背外侧青紫肿胀,见6厘米×4厘米皮肤淤血,右手小指活动受限,伤情为轻微伤。13.云鼎(2016)临鉴字第1300341-2号法医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因贾某病情发生变化,对其伤情进行补充鉴定,经鉴定:贾某因外伤致双手背及双手各指软组织挫伤,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右手背外侧青紫肿胀,活动受限,伤情为轻伤二级。14.照片,证实王发珍左肘部和双膝部擦伤系抓捕时产生。15.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民警于2016年5月18日接到匿名报警电话称黑土下凹村巷子内有人赌博,位置在农贸市场后面。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发珍辩称:其不知道对方是警察,他们穿便服,也没有说明身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8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凉亭派出所民警贾某等人接到报警后着便衣来到昆明市官渡区黑土下凹村,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对现场参赌人员进行控制,被告人王发珍拒绝配合民警工作,欲强行离开,并对民警进行踢打,致使民警贾某双手及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鉴定,贾某因外伤致双手背及双手各指软组织挫伤,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右手背外侧青紫肿胀,活动受限,伤情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发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发珍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王发珍提出民警在执法时未穿警服、未表明身份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付某,4、李某3、方某的证言和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能够证实民警在对涉嫌聚众赌博的现场人群进行控制时,虽着便装,但已经向被控制的人群表明的身份,而被告人王发珍当时正处于被控制的人群当中,故本院不采纳被告人王发珍的该意见。被告人王发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发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发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瑞骁人民陪审员  周庆德人民陪审员  张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