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3执3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孟克朝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孟克朝鲁,吴翔,恩和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3执3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1955年3月20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孟克朝鲁,男,1982年7月26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吴翔,男,1975年2月22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恩和巴图,男,1982年3月20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苏左巡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克朝鲁、吴翔、恩和巴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孟克朝鲁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克朝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克朝鲁在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联社开设的账号为XXXX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