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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吴桂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桂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8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桂勇,男,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重庆市璧山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桂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渝0120刑初395号刑事判决。原审��告人吴桂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桂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桂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桂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桂勇撤回上诉。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刑初3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