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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俊良与被上诉人褚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俊良,褚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俊良,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委托代理人:张晓辉,男,1978年7月25日生,蒙古族,个体,住辽宁省康平县。系高俊良的女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洪利,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上诉人高俊良因与被上诉人褚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高俊良在一审及二审中均主张该借款的地点是在赌场,该借款系赌债。应当审查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交付方式及用途等予以查清,以确定该借款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俊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袁宏莉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