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243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90134512J。法定代表人:赵松,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燕,女,汉族,1976年0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 阳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