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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道华、汪梅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华,汪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道华,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汪梅生,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道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