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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xx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8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汤原县汤旺朝鲜乡政府乡建助理。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贪污被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时汤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陈xx在任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乡建助理期间,在给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村民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利用各村村民在其处留存的相关手续冒用11名农户名义虚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88000元。2012年5月,陈xx将下拨的危房改造补助金88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前,陈xx所获赃款已全部上缴国库。被告人陈xx于2016年6月28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公诉机关以书证、职务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陈xx在任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乡建助理期间,在给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村民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利用各村村民在其处留存的相关手续冒用11名农户名义虚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88000元。2012年5月,陈xx将下拨的危房改造补助金88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前,陈xx所获赃款已全部上缴国库。被告人陈xx于2016年6月28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陈xx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年龄,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2.到、破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陈xx主动到侦查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的主要事实。3.关于刘xx等3人不在汤旺乡及刘xx身份证号不正确的证明证实,经汤原县公安局汤旺派出所调查,汤旺乡管辖区内未找到赵xx、张x等人,230828198208038016不是该管辖身份证号段,该身份证号码与刘xx姓名不符。4.汤原县纪检委处罚收据证实,陈xx于2013年9月9日、2014年3月18日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1条,分别被处罚90000元、6000元。5.汤原县汤旺乡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记账收据、汤旺乡2011年危房改造资金、信用社存根、2011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2011年危房改造录入档案款、照片、录入款收据、危房改造款收据证实,汤旺乡2011年危房改造24户,每户8000元,共计192000元,2011年危房改造录入档案款、照片录入款共计7000元,综合以上,陈xx收到2011年危房改造款199000元。6.交易明细账号6212288804700004420明细;尾号4420账号户主为陈xx证实,2012年5月16日陈xx向其账户存入179000元。7.汤原县汤旺乡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现金支票,陈xx存、取款凭条。8.危房改造合同书、红旗村小学校操场承包合同书(预审卷三P39-40)说明:是十一份危房改造合同书证实,金xx的字体与危房改造合同不同。9.证人张xx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9月份开始任村主任工作的,一直到任到2014年12月份,之后任曙光村党支部书记,一直到现在。2011年我没向乡里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直到现在我都没有申请过。汤旺乡从来没有给我家发放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家从来没有得到过补助资金。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村民为张xx的农户贫困证明上的公章不是我村的公章,上面张xx的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059号)不是我办的,我没办理过这张许可证。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内的张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2011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上的张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也从来没有领取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证人马xx证言证实,我的户口所在地是竹帘镇永全村,我是2008年在曙光村开办的大米加工厂,同时我家也搬到了曙光村,但我的户口还在竹帘镇,没有迁到汤旺乡。我身份证号码是230828198012112317。曙光村没有跟我同名的。我到曙光村居住后,翻建过房屋,我刚到曙光村时,购买有两间的泥草房,我当年在原址上翻建的,新房是砖瓦结构的。在翻建新房过程中,我得到过政府给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家得到过50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我在房屋翻建之前就向汤旺乡政府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金。这张2009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上签字一栏内的马xx的签名是我本人的签名,是陈xx给我5000元钱补助金后,让我在上面签的名。我就领取过这一次5000元钱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之后再没有申请和领取过。2011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上签字一栏内的马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上危房改造户一栏内的马xx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申请人一栏内的马xx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危房改造协议书,协议书上乙方一栏内的马xx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11.证人刘xx证言证实,我家的房屋原来是泥草房。2008年的时候,我家在原址上翻建的房屋,现在的房屋是砖瓦结构的,一直住到现在。我家在翻建房屋过程中,向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家得到4800元钱的补助金。2008年我家在翻建房屋之前,就听说翻建房屋的国家能给些钱,我就把要建房的事情跟村干部说了,跟谁说的我记不清了。村领导把我家报到了乡里,乡里有人来我家给草房照的相,我当时没在家。我记不清填没填写申请手续了。过了能有二、三年的时间,大约是在2011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听说建房的补助金下来了,我就到乡政府找的陈xx,他给我4800元钱,给钱后让我在一个名单上签的名。陈xx给我危房改造补助金时,没说我应该得多少钱,我也没问,给多少我就收多少。这张2009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名单上的签字一栏内的“刘xx”签名是我本人的签名,但名单上给我打的是勇敢的“勇”不对,我名字中的是永远的“永”。我家就得到过这一次危房改造补助金。我就在汤旺乡金光村出生的,我的户口所在地一直都是汤旺乡金光村,没变过。我没在汤旺乡红旗村生活过,我是在金光村长大,一直生活到现在。我没使用过230828198208038016这个身份证号,我只有一个身份证。我家在2011年的时候没翻建过房屋,也没向乡里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家已经申请过一次,不允许再申请了。这张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表上危房改造户一栏内的“刘xx”签名这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名里的永字是永远的“永”。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申请人一栏内的“刘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危房改造协议书,乙方一栏内的“刘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2011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名单签字栏内的“刘xx”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12.证人徐xx证言证实,杨xx是我丈夫,前些年得的脑出血,得了两次,头脑不是太清楚。2011年我家没有向村里和乡里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家从来没有得到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过。我家现住的房屋是2000年建的,当时乡里给了些补贴,建的稻草房。我家的房屋在2000年建成后,从来没有进行过原址翻建,我家房屋一直住到现在。13.证人郝xx证言证实,村里没有和我同名的。我没有住房,我现在住的是我父亲的房子,是在1995年左右建的,砖瓦结构的。我家没有翻建过房屋。我从来没向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金。我不认识陈xx。这张2011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上签字一栏内的“郝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从来没在乡政府领取过危房改造补助金。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内“郝xx”签名不是我的签名,我也没签过危房改造申请书。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危房改造协议书,这上面乙方签名栏内的“郝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没签过危房改造协议书。14.证人徐xx证言证实,村里没有和我同名的。我家现在的住房是1995年建的,砖瓦结构的,一直住到现在。我家没有翻建过房屋。我从来没向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金。我不认识陈xx。这张2011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上签字一栏内的“徐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从来没在乡政府领取过危房改造补助金。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内“徐xx”签名不是我的签名,我也没签过危房改造申请书。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危房改造协议书上乙方签名栏内的“徐xx”签名不是我的签名,我没签过危房改造协议书。这张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上危房改造户一栏内的“徐xx”签名这个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15.证人刘xx证言证实,村里没有和我同名的。我身份证号码是230828196810072023。我的户口所在地是汤旺乡民生村,我是1992年成家时把户口从东升村迁到了我丈夫所在的民生村。1998年我家搬到了东升村,一直住到现在,但户口还是民生村。1998年我家刚搬到东升村时,买的是泥草房,住到2009年,我家在原址上翻建的新房,是砖瓦结构的,一直住到现在。我家翻建房屋时,听说国家能给些补贴,因为房照是我的名,我丈夫陈希忠到乡政府申请报的名,写没写手续记不清了,我家申请补贴后,一直都没给我家钱,乡里管这件事的人我不认识,我家翻建房屋都过去三、四年了,听说管发补贴的人都换人了,我家也没有得到建房的补贴钱。我不认识乡政府的陈xx。我家建完房后不长时间,我丈夫就到新加坡去打工了,2013年左右才回国。他没在乡里领取过补助金。这张2011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上签字一栏内的“刘xx”签名不是我的签名,我名字里的是木字旁的“桂”。这张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上危房改造户一栏内的“刘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内的“刘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危房改造协议书上乙方一栏内的“刘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确定我家在2013年之前没有得到过乡政府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证人苗xx证言证实,东升村里没有和我同名的。我身份证号码是230828196504092026。我的户口所在地是东升村,也是东升村出生的。我家翻建过房屋。2004年左右的时候,我家买了一户泥草房,2010年的时候,我家在泥草房的原址上翻建的新房,砖瓦结构的。我家在翻建房屋过程中,向乡里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0年我家翻建房屋时,听说国家能给些补贴,我丈夫刘贵元就到乡政府找的管补贴的陈xx,向他申请的补贴,填没填手续我不知道,因为翻建的房子要以我名办房照,我丈夫就用我的名申请的补贴。陈xx让我们在家等着,我家等了有三年多的时间,也没有得到建房的补贴,2013年我家听说陈xx下去了,不管补贴的事情了,乡里换人了。陈xx一直到他不管建房补贴的事了,也没有给我家建房补贴的钱。我不认识乡政府的陈xx,但我知道陈xx是乡里管理建房补贴的。我家建房后,我丈夫从来没有在乡政府领取过补助金。这张2011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上签字一栏内的“苗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上危房改造户一栏内的“苗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内“苗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危房改造协议书上乙方一栏内的“苗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确定我家在2013年之前没有得到过乡政府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7.证人林xx证言证实,我的户口所在地是汤旺乡永远村,身份证号码是230828198210032035。我村没有跟我同名的。2011年之前我家没翻建过房屋。我知道汤旺乡陈xx这个人,但我们不能算认识,互相不说话。我没找陈xx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金。这张2011年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名单上签字一栏内的“林xx”签名这不是我签的,我名字中的“财”是财产的财,不是这个“才”字。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申请人一栏内的“林xx”的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危房改造协议书,乙方一栏内的“林xx”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确定我没在陈xx手里领取过危房改造补助金。18.证人金xx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9月份开始任乡党委书记工作的,一直到现在。2006年至2011年9月期间,我任乡长工作。我们乡的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一直由我乡的乡建助理陈xx负责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的统计、申报和发放工作,并直接将情况上报县建设局,现在叫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国家给补助政策时,建设局都给乡建助理陈xx来通知,陈xx到各村对危房农户进行实地调查和统计。之后,将统计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乡里也不再重复调查核实了,由陈xx将统计结果上报给县建设局,并由陈xx负责跟建设局乡建股沟通和协调,确定我乡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陈xx是具体负责每年向建设局上报的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名单,他又到各村进行实地调查统计,他就是代表乡里工作,所以对他统计上报的农户名单,乡里就不再进行审核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一直由陈xx负责。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下来后,也是由陈xx发放的。我乡经管中心有农户签名的领款名单,从名单上来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发放到位了。但2013年6月份左右,县审计局人员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陈xx在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没有全部发放给农户,县审计局将发现的问题移交给县纪检委。纪检委调查后,发现陈xx有用农户名义套取补助金的行为。我才知道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没有全额发放下去。我任汤旺乡党委书记后,我乡的财经由我负责审批。陈xx在2012年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经我批准的。2012年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下拨到我乡后,乡建助理陈xx找我说有24户危房农户的补助资金需要发放,同时,他说建设局乡建股还要收取7000元的录入费,总共能有19万多元钱,我让陈xx去找经管中心朴xx主任取钱,我给朴xx主任打电话让他把钱付给了陈xx。经管中心主任朴xx后来跟我解释说,陈xx领取危房改造补助金时,在经管中心打的临时收据,陈xx是后来把农户签名的发放名单补交到经管中心的,他们也忘了找我签字。陈xx在经管中心领取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录入费都是经我批准的。陈xx用农户名义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的情况,在县纪检委调查之前,我不知道。我从来没让陈xx用农户的名义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陈xx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的事情我一点也不知道,是审计局和纪检委的同志调查后我才知道的。19.证人金xx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10月份开始任乡人大副主席工作的,一直到现在,1996年7月至2012年10月份期间任汤旺乡副乡长工作。我从2000年开始至2012年10月期间,一直都分管乡建工作。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是从2009年开始的,这一项工作从一开始就由我乡的乡建助理陈xx负责,由他负责对乡里危房农户进行统计,给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户向县建设局进行申报,对下拨的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进行发放。从名义上我分管乡建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陈xx不服从我的管理,什么情况也不向我汇报,他是否向乡党委书记和乡长汇报我不清楚。每年陈xx都到各村对危房农户进行实地调查和统计,但他不向我汇报结果。每年给建设局申报的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名单都是由陈xx确定的,并由他直接报送给县建设局。从工作分工上来讲,每年陈xx向县建设局上报的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户名单都应该由我进行审核。但陈xx从不向我汇报,也不给我看上报的名单,所以我也从来没有审核过。每年都是由陈xx确定名单和向县建设局上报名单。我乡在2011年申报的,并在2012年下拨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具体当时是如何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不清楚,每年我乡农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下来后,都是由陈xx具体负责给农户发放的,发放的情况他也不向我汇报,所以我也不清楚,也不存在找农户核实了。2012年陈xx如何领取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听说是在乡经管中心领取的。陈xx用农户名义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情况,开始我不知道。2013年8月份左右,县纪检委的同志来我乡调查陈xx时,我才知道的。我从来没有让陈xx用农户名义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他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情况我根本不知道。纪检委的同志找我调查时,我也说我不知道,但纪检委以我工作失职,给我行政警告处分。陈xx用农户名义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行为,完全是他的个人行为。20.证人朴xx证言证实,我是2002年9月份开始任经管中心主任工作的,一直到现在。每年我乡的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都由乡建助理陈xx负责。2012年5月份,县建设局将我乡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乡财政所拨付到经管中心。陈xx找的乡党委书记金xx,要在我单位支取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给农户发放,金xx书记让我单位把钱付给陈xx。陈xx给我单位出具了一张199000元钱的收据,我让经管中心出纳员孙忠妍给陈xx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99000元钱的现金支票,交给了陈xx。陈xx说他发放后,把农户签名领取补助金的名单再交给我单位入账。陈xx将款领取后,迟迟没有把发放的明细单报给我单位,我多次找陈xx催要。过了能有近半年的时间,陈xx将发放危房改造补助金的农户名单交给了我单位的韩国珍。农户名单上共有24户,每户8000元钱,共计支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192000元钱,另外,陈xx又出具了一张7000元钱用于2011年危房改造录入档案款和照片录入款的收据。这两部分的共计金额为199000元钱,与他在我单位领取的金额相符。我不清楚陈xx是如何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陈xx负责给农户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他只是将给农户发放后的名单交给我单位。2012年陈xx给农户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从陈xx报来的名单上看,写的是2011年,应该是发放的2011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2年我单位的财经由我乡党委书记金xx负责审批。金xx书记知道这件事,开始陈xx在我单位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金xx书记让的,陈xx迟迟没有把发放名单交给我单位,等他交给我单位时,会计就直接装入传票了,忘了找领导签字了。正常应该将陈xx交来发放名单和收据找领导签字后入账,并让陈xx将之前打的收据抽回,因为陈xx交来的晚,就都装订在传票里了。21.证人谷xx证言证实,我是2001年7月开始在汤旺乡计划生育办工作的,任技术员,一直到2016年3月份,我开始任汤旺乡计划生育办主任职务的,一直到现在。各村废弃的公章在我们计划生育办存放过,我记得在2010年左右的时候,各村换公章,因为我们计划生育办每季度都要报表需要用村里的公章,为了报表方便,就把各村废弃的公章留在了我们计划生育办。是在2012年还是2013年记不清了,村里也不同意我们留着村里废弃的公章,就把我们留的各村废弃的公章报废了。各村废弃的公章没有特定人员保管,当时还是在老办公室,办公室的门平时也不长锁,放废弃公章的抽屉也没锁,谁报表需要就自己拿。我们计划生育办同志有过约定,谁也不允许外借各村废弃的公章,陈xx没在我们计划生育办借过废弃的公章。22.证人裴xx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9月份当选的红旗村村主任,但我是在2013年3月份开始任红旗村村主任工作的,一直到现在。我任村主任后,我村的公章就由我负责管理了。我们红旗村没有过叫赵xx的村民。红旗村没有赵xx名下的房屋。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的赵xx农户贫困证明上的公章能看出是朝鲜字,但不清楚,看不清内容。我村没有叫赵xx的村民,村长签字一栏内的金xx签名不是我村前任村长金xx的签名,我手里有两份带有金xx签字的合同,一份是红旗村小学校操场承包合同;一份是租赁公路建设拌合站场地补充合同,这两份合同上都是我村前任村长金xx本人的签名,与这张农户贫困证明上的签名不一样。这张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赵xx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上公章盖的只是个红圈,没有内容,看不出是哪个村的。金xx签名与我手里的两份合同上本人签名不一样。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赵xx与你村危房改造协议书上甲方一栏内的公章盖的只是个红圈,没有内容,看不出是哪个村的。这张房主名为赵xx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面公章盖的没有内容,看不出是哪个村的。我村前任村长金xx在2013年10月份就到韩国生活去了,一直到现在也没回来。23.证人刘xx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9月份开始任裕红村村主任工作的,一直到现在。我任村主任后,我村的公章一直由我负责保管。我任村主任之前,杨xx申没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不知道,2011年9月至今,杨xx家没有通过村里向汤旺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很多年前,乡里鼓励村民建稻草房时,杨xx家盖的稻草房。我在2010年搬到杨xx家前院,是邻居。2010年至今,杨xx家的房屋没有在原址翻建过。这张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村民为杨xx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上的公章有些看不清,但上面的字体和粗细跟我村正在使用的公章不一样,不是我村的公章。这张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村民为杨xx的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上面村长签字一栏内的刘xx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名里裕字是富裕的裕,不是这个“玉”字,这上面盖的公章没有字,看不出是哪个村的公章,而且2011年8月15日我还没当村主任呢。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杨xx的农户贫困证明上村长一栏内的刘xx也不是我本人的签名,2011年6月15日我还没任村主任工作。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杨xx的危房改造协议书上甲方一栏内盖的公章虽然看不清,但从字体和粗细来看,与我村正在使用的公章不一样,不是我村的公章。我任村主任之前,徐xx申没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不知道,2011年9月至今,徐xx家没有通过村里向汤旺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这张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村民为徐xx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上的公章不是我村的公章。你看看这张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村民为徐xx的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上面村长签字一栏内的刘xx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上面盖的公章看不清,看不出是哪个村的公章。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徐xx的农户贫困证明上村长一栏内的刘xx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徐xx的危房改造协议书上甲方一栏内盖的公章不是我村的公章。我任村主任之前,郝xx申没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不知道,2011年9月至今,郝xx家没有通过村里向汤旺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这张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村民为郝xx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上的公章不是我村的公章。这张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村民为郝xx的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上面村长签字一栏内的刘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上面盖的公章看不清,看不出是哪个村的公章。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郝xx的农户贫困证明上村长一栏内的刘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郝xx的危房改造协议书上甲方一栏内盖的公章不是我村的公章。我认识汤旺乡政府的陈xx。陈xx没有找过我盖我村的公章。24.证人郝xx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9月份开始任金光村村主任工作的,一直到现在。2011年以来我村村民刘xx没找过我向汤旺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刘xx的农户贫困证明上,村长签字一栏内的“郝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姓名中的“宏”是宏伟的宏,不是红色的“红”。上面盖的公章没有字,看不出是我们村的公章。这张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村民为刘xx的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上,村长签字一栏内的“郝xx”不是我本人的签名,上面的公章看不出我们村的公章。25.证人邢xx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开始任永远村村主任工作的,一直到现在。2011年6月我村村民林xx没找过我向汤旺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林xx的农户贫困证明上,村长签字一栏内的“刑云启”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姓名中的“邢”是耳刀旁,不是立刀旁。上面盖的公章看不出是哪个村的公章。这张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村民为林xx的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上,村长签字一栏内的“刑云启”不是我本人的签名,上面盖的公章没有字,看不出哪个村的公章。26.证人马xx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9月份开始任东升村村主任工作的,一直到现在。2011年我任村主任工作以来,我村村民刘xx没找过我向汤旺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刘xx的农户贫困证明上,村长签字一栏内的“马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姓名中的“义”是义气的义,不是意见的“意”。这张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村民为刘xx的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上,村长签字一栏内的“马xx”不是我本人的签名,上面的公章没有字,看不出是哪个村的公章。2011年我任村主任工作以来,我村村民苗xx没找过我向汤旺乡政府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这张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村民为苗xx的农户贫困证明上,村长签字一栏内的“马xx”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上面盖的公章没有字,看不出是我们村的公章。这张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村民为苗xx的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上,村长签字一栏内的“马xx”不是我本人的签名,上面盖的公章没有字,看不出是哪个村的公章。27.证人王xx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10月份开始任乡建股股长工作的,一直到现在。乡建股具体工作:一是负责农村产权产籍的审核工作;二是负责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贴申报工作。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是在2009年国家开始执行的,每年5、6月份的时候,省建设厅下发文件,让各地申报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据,我单位收到文件后,打电话通知各乡镇的乡建助理,统计和上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名单,上报的内容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我们再将各乡镇上报的数据统计后,报给省建设厅。因为每年补助的名额和金额都不确定,最后由省建设厅根据当年政策和条件要求核定我县可发放农户数量和补助金额,这个过程中就会减少一些我们向省厅上报的数量。省厅给我县核定的数量下来后,我们再让各乡镇乡建助理对辖区内实际建房的农户进行统计,重新上报数据,结合省厅给我县核定的数量,给各乡镇确定可发放农户的数量及补助金额。各乡镇乡建助理根据我们给确定的数量,确定当年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被确定的农户填报申请材料,各乡镇乡建助理将农户的申请材料报给我们,我们将申请材料装订后形成档案备查。农户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当年领取不到,都是在下一个年度下发的。省财政厅根据省建设厅给确定的补助金额,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助款拨到我单位,我单位财务根据我们乡建股给各乡镇确定的补助金额,将补助款拨付给各乡镇,由各乡镇直接对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进行发放。2013年以前,汤旺乡危房改造补助申请的数据和农户的申请材料都是由汤旺乡的乡建助理陈xx负责给我们乡建股报送。2013年以后,就由汤旺乡乡建助理刘利辉给我们报送了,一直到今年。每年陈xx给我们报送申请数据和农户的申请材料后,我们只对他报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检查,看看申请的手续是否齐全,没有到实地找农户进行过核实。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需要填写:1、申请人填写申请书;2、村里和(乡)镇里出具农户贫困证明;3、村里和(乡)镇里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村里出具的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5、村里和(乡)镇里出具的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7、农户和村里签订的危房改造协议书;8、村里和(乡)镇里出具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除了上述这些手续外,各乡镇的乡建助理还要给我们提供申请补助金农户的房屋原危房照片和建的新房照片。我们股根据这些内容,填制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这些信息表都是我们股填制的,但上面的照片不是都能与信息表上的申请农户对应的。省建设厅要求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户新建的房屋不能超过60平方米,而我县申请的农户在新建房屋时,大多数都超过60平方米,而且各乡镇乡建助理给我们报送的照片也不符合要求,为了能让农户得到补助资金,这样我们在填制信息表时就做了一些处理,所以对应不上。这本申请人为张xx的档案,申请材料中的张xx是汤旺乡曙光村村民,而农户档案信息表上的张xx为星光村村民,这是我们录入信息时填错了,以农户的申请材料为准。这本申请人为马xx的档案,申请材料中的马xx是汤旺乡曙光村村民,而农户档案信息表上的马xx为星光村村民,这是我们录入信息时填错了,以农户的申请材料为准。这本申请人为赵xx的档案,申请材料中的赵xx是汤旺乡红旗村村民,而农户档案信息表上的赵xx为东升村村民,这是我们录入信息时填错了,以农户的申请材料为准。这本申请人为刘xx的档案,申请材料中的刘xx都是汤旺乡金光村村民,而农户档案信息表上的赵xx为红旗村村民,这是我们录入信息时填错了,以农户的申请材料为准。信息表上填错的农户,在领取补助资金时一定是按我们填错的村名来领取的补助资金。因为我们填制信息表后,要将信息表上填制的内容发给各乡镇的乡建助理,这样他们拿到的信息内容也是错的。正常补助的农户,每户的补助资金为6000元钱,被确定为节能示范户的农户,每户的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汤旺乡是少数民族乡,这样汤旺朝鲜族乡的节能示范户就多些。通过查看农户信息表,申请人为张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为马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为赵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为张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为刘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为杨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为郝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徐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刘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苗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申请人林xx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8000元钱。只要申请人真实存在,村里和(乡)镇里出具申请手续,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农户也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户名为张xx、马xx、赵xx、张x、刘xx、杨xx、郝xx、徐xx、刘xx、苗xx和林xx等11户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卷宗材料都是陈xx给我们单位报送的。2011年发放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的金额是每户6000元钱。我单位收取过汤旺乡政府的7000元钱录入费,陈xx不会录入信息,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2012年的时候陈xx给我单位交过7000元钱录入费,我单位也没给他出手续。2012年我单位给全县农户录入危房改造申请信息时,请人帮的忙,加上晚上加班,这7000元钱陆续用于吃饭等支出了。28.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07年3月份开始任汤旺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乡建助理工作的,2013年6月份乡党委决定不再让我担任乡建助理,之后没再给我安排工作。我在任乡建助理工作期间,具体负责工作:一是负责给本乡农户办理房照;二是乡村建设规划;三是负责给危房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这项工作是从2009年开始向县建设局申报的。我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2011年我以农户名义虚报申请,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1年6月份,县建设局乡建股股长王xx以电话的方式通知我,让我给他上报汤旺乡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我在给县建设局乡建股上报我乡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单时,在名单中虚报了11户农户,这11户农户有张xx、马xx、赵xx、张x、刘xx、杨xx、郝xx、徐xx、刘xx、苗xx、林xx。2012年5月份,我听说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下拨到我乡了,我找的乡党委书记金xx,我说县建设局已经把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到乡里了,有24户危房农户的补助资金192000元钱需要发放,同时我跟金书记说,2011年10月份左右,在给县建设局乡建股上报2011年农户申请危房补助资金材料时,乡建股股长王xx说,他们要雇人录入信息,让我们乡交7000元钱录入费。这两笔需要在经管中心支取199000元钱,金xx书记同意了,让我到乡经管中心找朴xx主任,金书记说他打电话告诉朴xx付钱的事,之后,我到经管中心找到朴xx,朴xx让经管中心出纳员孙忠妍给我开了一张199000元钱的现金支票,我当时给孙忠妍出了一张199000元钱的收据。我拿现金支票到汤旺农村信用社取的钱,当时支取了20000元现金,余下的179000元钱让我存入了我个人的银行卡(信用社的)里。之后,我陆续在银行卡中将这179000元钱取出,除了付给农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外,我在2012年6月份的时候到县建设局乡建股交给王xx7000元钱录入费,他收钱后没给我出任何手续。我在陆续从银行卡取钱过程中,将我虚报的危房改造农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套出,每户的补助金为8000元钱,11户共计套取88000元钱。上述证据被告人陈xx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赃款8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化宇审 判 员  祁跃文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