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谢东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东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92号罪犯谢东泰,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佛刑初字第158号刑事谢东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东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以(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54号刑事撤销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谢东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6日交付执行。2008年11月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8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5月、2014年5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刑期至2026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以罪犯谢东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谢东泰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东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6.6分。本院认为,罪犯谢东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东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