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8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尹贤奇与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贤奇,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贤奇,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明,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里158号。诉讼代表人:杨荣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上诉人尹贤奇因与被上诉人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贤奇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贤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焱审 判 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