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8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庄和营与林天银、钱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和营,林天银,钱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787号原告:庄和营,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天银,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钱彩女,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庄和营诉被告林天银、钱彩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庄和营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