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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8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庄和营与林天银、钱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和营,林天银,钱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787号原告:庄和营,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天银,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钱彩女,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庄和营诉被告林天银、钱彩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庄和营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