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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凌爱花与陈良锦、叶彩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爱花,陈良锦,叶彩玲,福建省汇泓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爱花,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良锦,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叶彩玲,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汇泓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陈良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爱花与被执行人陈良锦、叶彩玲、福建省汇泓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良锦、叶彩玲的房产进行处置,但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另经向金融、工商、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