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家印与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纪俊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印,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纪俊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992号原告王家印,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秦炳富,总经理。被告纪俊强,男,汉族,五,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研究中心楼项目部。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家印诉被告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纪俊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王家印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印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家印负担。审判员 王冬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