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茂源砖厂与史艳民、第三人巴彦查干苏木鸿宇施工队、第三人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茂源砖厂,史艳民,巴彦查干苏木鸿宇施工队,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159号申请人锡林浩特市茂源砖厂住所地锡林浩特市盟砖瓦厂北侧法定代表人:闫凤岐被申请人史艳民,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第三人巴彦查干苏木鸿宇施工队住所地赤峰市克旗巴彦查干苏木负责人:史艳民、荆海云第三人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市宝办明干街法定代表人:史洪伟申请人锡林浩特市茂源砖厂与被申请人史艳民、第三人巴彦查干苏木鸿宇施工队、第三人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巴彦查干苏木鸿宇施工队在中国建设银行克旗支行账号1505016473420000****内的存款40万元以及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营业部账号0527410104001****内的存款40万元予以依法冻结。申请人以担保人闫凤岐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锡林大街房屋(锡市房权证2008字第104***号)、位于锡市楚办锡林大街园林处房屋(锡市房权证2008字第109***号)、担保人闫文彬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阿尔山街房屋(房权证字第333***号)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巴彦查干苏木鸿宇施工队在中国建设银行克旗支行账号1505016473420000****内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营业部账号0527410104001****内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三、对担保人闫凤岐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锡林大街房屋(锡市房权证2008字第104***号)户籍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闫凤岐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锡林大街园林处房屋(锡市房权证2008字第109***号)户籍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担保人闫文彬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阿尔山街房屋(房权证字第333***号)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