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1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丽萍与饶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萍,饶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2301号原告:吴丽萍,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人,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饶桂英,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原告吴丽萍与被告饶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吴丽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丽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8元,由吴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陈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