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丽萍与饶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萍,饶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2301号原告:吴丽萍,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人,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饶桂英,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原告吴丽萍与被告饶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吴丽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丽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8元,由吴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陈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