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牛德欣贷款诈骗、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德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04号罪犯牛德欣,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德欣犯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牛德欣违法所得120万元退还给受害单位。被告人牛德欣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桂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牛德欣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继续追缴上诉人牛德欣违法所得120万元退还给受害人李桂清、肖恒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27日、2011年7月11日、2013年7月26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牛德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德欣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62.2分;2013、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没收财产刑,其户籍所在地的桂林市七星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桂林市七星区东江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德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德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