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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胜民、于文波与被申请人山东利华晟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波,山东利华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54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胜民,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于文波,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山东利华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玲,董事长。申请人李胜民、于文波与被申请人山东利华晟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鲁0683民初454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华晟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3万元。申请人李胜民、于文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鲁0683民初454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利华晟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克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