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恢19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大地化纤皮草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大地化纤皮草有限公司,王秀云,陶德杰,张士海,张善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19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怀瑞,主任。被执行人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云,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大地化纤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海,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秀云,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陶德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士海,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善庆,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大地化纤皮草有限公司王秀云陶德杰张士海张善庆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