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0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熊英,蒋维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熊英,蒋维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68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李永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毓,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华彧,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英。被告蒋维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熊英、被告蒋维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1日登记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