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6民初1682号原告:马某1,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生,住汝阳县,初中文化,司机。被告:王某,女,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住汝阳县,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马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直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1诉称,××××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因婚姻证件遗失,于2015年10月28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长女马某2现年19岁,生儿子马某3现年12岁。由于婚前缺相互了解少,婚后无共同语言,被告经常与他人私通,并且打骂老人,2014年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认识,当年3月份开始恋爱,××××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女儿马某2,××××年××月××日生儿子马某3。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从2014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充分,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且生育两个儿女,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稳固。2014年原、被告虽然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但双方如果能相互体谅对方,提高夫妻相处的能力,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民审 判 员 马 涛人民陪审员 杨平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超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