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8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6)云2528民初719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X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8民初719号原告李XX,女,1990年2月28日生,哈尼族,农民。被告李X1,男,1986年9月15日生,哈尼族,农民。原告李XX诉被告李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志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1经本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蒙自打工认识恋爱,2014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20日生育女儿李X2(现与原告生活)。2012年年初起,被告李X1就与其朋友吸毒,后于2013年3月被蒙自市西城派出所抓获,并在蒙自市雨过铺戒毒所强制戒毒,至2014年春节将至才获释。2014年12月,被告李X1再次因吸毒被蒙自市东城派出所抓获,并在大团戒毒所强制戒毒至2016年9月15日。被告李X1有吸毒的恶习,经多次教育未能改正,自被告被强制戒毒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现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2016年9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儿李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李X1经本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蒙自打工认识相恋,2014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20日生育女儿李X2(现与原告生活)。2012年年初起,被告李X1染有吸毒恶习,2013年3月被告因吸毒被蒙自市西城派出所抓获,并在蒙自市雨过铺戒毒所强制戒毒,直至2014年春节将至获释。2014年12月,被告李X1再次因吸毒被蒙自市东城派出所抓获,并在大团戒毒所强制戒毒至2016年9月15日,原、被告至今分居两年有余,2016年9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儿李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染有吸毒恶习,并已经过了两次强制戒毒,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二年有余,现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女儿李X2的抚养权问题,因女儿李X2一直与原告生活,以不改变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女儿李X2由其母亲即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原告要求每月支付500元,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予以支持每月支付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滴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李X1离婚;二、女儿李X2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李X1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自本判决生效之月其,定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15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九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