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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5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成石村经销部与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国成石村经销部,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731号原告:合肥市国成石村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石村城K301-28。经营者:陆金桔,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徽商总部经济广场C座。法定代表人:孙运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国成石村经销部诉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国成石村经销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含山县天翔铸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殷成国、陆金桔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紫园19幢301室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祥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殷成国、陆金桔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紫园19幢3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11民初5731号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国成石村经销部诉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国成石村经销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含山县天翔铸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殷成国、陆金桔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紫园19幢301室房屋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殷成国、陆金桔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紫园19幢3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查封期间请不予办理车辆转户手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联系人:杨天柱电话号码:0551-6535****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皖0111民初5731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受送达人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查封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2568**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2568**号房屋一套]收件人签名和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考填发人:送达人: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接收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受理编号:()执行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接收执行材料法律文书类型裁定书□判决书□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在选项后打“√”)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号(2016)皖0111民初8125号送达人员姓名联系电话0551-65352649执行公务证件号码工作证书号码执行事项查封□轮候查封□预查封□续封□解封□其他□(在选项后打“√”)被执行房地产状况权利人姓名(名称)产权证号(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座落位置(含小区名称及幢号)房号备注殷成国合产字第8110256856号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紫园19幢301室查封陆金桔合产字第8110256857号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紫园19幢301室查封送达人: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