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文河诉张国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河,张国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070号原告王文河。被告张国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河诉被告张国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河于2016年10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文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文河承担。审 判 长 倪兴光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人民陪审员 邓进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