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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文河诉张国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河,张国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070号原告王文河。被告张国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河诉被告张国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河于2016年10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文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文河承担。审 判 长  倪兴光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人民陪审员  邓进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