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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6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6186号原告朱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