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承怀诉张良贵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承怀,张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财保33号申请人:张承怀,男,1966年生,住第八师一三三团。被申请人:张良贵,男,1960年生,住第八师一三三团。申请人张承怀于被申请人张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为防止诉讼中被申请人张良贵隐匿其财产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良贵名下所有的8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良贵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号为新CCXX**海格牌KLQXXXX4号轻型普通货车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承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良贵名下所有的8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张承怀所有的车号为新CCXX**海格牌KLQXXXX4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车证手续予以查封,允许其正常使用,禁止转移、变卖、隐匿。本案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张承怀负担,申请人张承怀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凌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