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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明诉被告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明,西北工业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892号原告:陈凤明,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航天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党勇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工业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劲松,校长。原告陈凤明与被告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凤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2000年3月至2015年12月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共计26027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主张自1995年原告毕业留校参加工作至今,服务于西北工业大学及航天学院超过20年,属于教师编制,被告自2000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从未给原告发放过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原告为此多次找学院和学校相关领导寻求解决,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凤明于2016年6月向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西北工业大学向申请人陈凤明补发2000年3月至2015年12月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陕人仲案字(2016)14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16年6月23日向陈凤明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该决定书。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陕人仲案字(2016)14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于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起诉时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现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凤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荣审判员  车乐审判员  刘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