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玉和与刘连杰、宁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和,刘连杰,宁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5643号原告:黄玉和,男,汉族。被告:刘连杰,男,汉族。被告:宁秀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和与被告刘连杰、宁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费44元,计款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