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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玉和与刘连杰、宁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和,刘连杰,宁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5643号原告:黄玉和,男,汉族。被告:刘连杰,男,汉族。被告:宁秀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和与被告刘连杰、宁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费44元,计款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