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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9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松贵与熊永平、安必富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贵,熊永平,安必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9执4号申请执行人:杨松贵。被执行人:熊永平。被执行人:安必富。本院在执行杨松贵与熊永平、安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熊永平银行存款19700元后,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永平、安必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立芳代理审判员  王辉鹏代理审判员  周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