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唐金环与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金环,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金环,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北环路金秋华城。法定代表人白如冰,经理。上诉人唐金环因与被上诉人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金环称,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金环与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唐金环对被告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唐金环与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唐金环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