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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刘上胜、赖彩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平,刘上胜,赖彩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306号原告:刘国平,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刘上胜,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顺德区。被告:赖彩连,女,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平与被告刘上胜、赖彩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国平负担。审判员 曾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