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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艳春与项永喜、杨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春,项永喜,杨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114号申请执行人杨艳春,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项永喜,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铁军,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艳春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项永喜、杨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