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玉贵与周宏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贵,周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762号申请执行人:谢玉贵,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3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周宏伟,男,汉族,住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谢玉贵与周宏伟欠款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委拉执恢字第3号委托执行函委托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2月1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3执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且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周宏伟的具体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谢玉贵申请执行周宏伟欠款纠纷一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