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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峻与被执行人金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金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被执行人金廷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671120001X,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石门里20号。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