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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段某1、黄春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管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某1,黄春梅

案由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特30号申请人:段某1,女,生于2003年4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东板乡东板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法定代理人:段某2,男,生于1947年2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农村居民,系申请人之祖父。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生于1953年1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系申请人之祖母。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四川省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春梅,女,生于1971年1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申请人段某1要求宣告黄春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段某1诉称,被申请人黄春于2002年5月独自外出,经多处寻找未果,现仍下落不明。请求宣告黄春梅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黄春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之母。黄春梅于2002年5月独自外出,经多处寻找未果,现仍下落不明,时间达14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19发出了寻找黄春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春梅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春梅失踪已满二年,现公告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春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晓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智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