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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舟、赵悦彤与被告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舟,赵悦彤,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791号原告:李舟,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苗族。原告:赵悦彤,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苗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豪京商业广场主楼十九楼。法定代表人:罗铨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礼,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舟、赵悦彤与被告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该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六���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