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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樊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樊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樊静,女,1984年8月22日生,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樊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樊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21×××02212325内存款1901.77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文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