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翼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山西省翼城县人。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原沛瑶,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翼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俊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原沛瑶、被害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证据问题,公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27日,李某1将一辆无牌无照别克轿车抵押韩某处借走三万元。同年8月2日17时许,李某1给其朋友何某说让何某帮忙找三万元钱,把别克轿车从韩某处赎回,并告诉何某该车押到别处拿到钱后可以给何某好处费。随后,何某找到其朋友张某,何某在张某处借走三万元钱,随即把钱给了李某1。李某1把这三万元还给了韩某,赎回了别克轿车。李某1联系了孙某,孙某找到李某让帮忙把李某1这辆别克车抵押借款。李某开着自己的桑塔纳和孙某一起到了某宾馆,见到了李某1和何某,并让何某和李某1在自己的桑塔纳车里等,李某、孙某、何某的朋友李某2一起开着李某1的别克车去某村抵押借款。到某村后,别克车的所有人侯马神州租车公司通过定位找到了该别克车,并将���开走。在某宾馆李某车内等待的何某得知消息后,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李某的桑塔纳轿车离开某宾馆。李某1在翼城县新华书店处下车,何某把李某的车开回家。此后,何某因还不了欠张某的三万元钱,就把李某的桑塔纳抵押至张某处。经翼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的桑塔纳轿车价值42333元。被告人何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李某的车开回家后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供有报案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辩护人辩护意见:何某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结合本案之事实,何某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案的法律关系就只能涉及到车辆质押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这显然就是一起民事纠纷,不可能涉嫌犯罪。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李某1将一辆无牌无照别克轿车抵押韩某处借走三万元。同年8月2日17时许,李某1给其朋友何某说让何某帮忙找三万元钱,把别克轿车从韩某处赎回,并告诉何某该车押到别处拿到钱后可以给何某好处费。随后,何某找到其朋友张某,何某在张某处借了三万元钱,随即把钱给了李某1。李某1把这三万元还给了韩某,赎回了别克轿车。李某1联系了孙某,孙某找到李某让帮忙把李某1这辆别克车抵押借款。��某开着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和孙某一起到了某宾馆,见到了李某1和何某,并让何某和李某1在自己的桑塔纳车里等,由李某、孙某、何某的朋友李某2一起开着李某1的别克车去某村抵押借款。到某村后,别克车的所有人侯马神州租车公司通过定位找到了该别克车,并将该别克车开走。在某宾馆李某车内等待的何某得知消息后,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李某的桑塔纳轿车拉着李某1离开某宾馆。李某1在翼城县新华书店处下车,何某把李某的车开回家。此后,何某因还不了欠张某的三万元钱,就把李某的桑塔纳轿车质押至张某处。经翼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的桑塔纳轿车价值42333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日21时许,他把自己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放在某宾馆院内,他和孙某去南唐看车,孙某的朋友在他车里等。孙某的朋友李某1、何某没有经过他同意把他车偷走了。孙某让他帮忙抵押一辆车,他联系孟某后,孟某要求先看车。他和孙某到了某宾馆,见到了那辆别克车。孙某下车给别克车上的两名男子说让那两个人在某宾馆大厅等着,孙某和他去南唐看车。那两个人不愿意在大厅等,孙某让那两个人坐到他车里,他同意了。别克车司机拉着他和孙某到了孟某处。在和孟某商量别克车抵押细节时,侯马租赁公司的人到了,说别克车是公司的,然后把车开走了。在朋友往回送他们的过程中,孙某接了个电话,他才知道那两个男的把他桑塔纳开走了。后来经孙某联系,他在八一公园见到了李某1。李某1答应第二天早上��他车。第二天早上,他联系李某1,李某1说下午把车给他。他下午联系李某1,李某1不接电话。8月8日,他找到何某后,和何某一起去找李某1。李某1和他媳妇发生了冲突,他就和何某把李某1拉到他家。李某1报了警。他们在南唐派出所调解了一夜,最后谈好何某8月9日给他车。后来他给何某打电话打不通,他就报警了。李某能辨认出开走他车的李某1。2、何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8月2日,李某1给他打电话借他3万元钱,说把别克车赎回来,抵押到别处,多押点钱,给他点好处费。他在张某处借了3万元,和李某1一块到韩某家把别克车开了回来。李某1开着别克车拉着他和他的朋友李某2到了某宾馆,见到了开桑塔纳的男子李某和一个二十来岁的女孩孙某。李某1和李某、孙某商量抵押别克车的事后,李某、孙某、李某2开着别克车走了。他和李某1坐到李某的桑塔纳车上。过了半个多小时,李某2给他打电话说别克车是侯马租赁公司的车,人家把车开走了。他问李某1借他的钱怎么办,李某1说让他先把桑塔纳开走,随后有钱了再还桑塔纳车。他就开着桑塔纳一起从某宾馆出来,李某1在新华书店下车后,他就把车开回家了。第二天,张某给他要钱,他就把桑塔纳押到张某那里了。3、李某3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7月,他帮忙把林某开来的一辆别克车让李某1抵押到韩某处借款3万元。韩某后来要钱,他就和李某1找人借钱。后来,李某1在何某处借了3万元把别克车开回来了。他联系孙某找了一家抵押车的,抵押车的要求不能让人跟着去。最后说好让何某的朋友开车去。后来,何某和李某1去某宾馆见孙某。过了几个小时,孙某说有人把别克车开走了,人不认识。过了一会儿,李某1到了他家,说何某把李某的车开走了。4、李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他曾帮李某3把朋友的车抵押到韩某处借款3万元。三四天后,韩某催要借款。他在何某处借了3万元,把别克车赎回来了。李某3让孙某帮忙联系了一家抵押借款的,但抵押车的人要求不让人跟着去抵押车的地方。何某不同意。李某3在电话里给孙某说何某要跟着去抵押车辆。孙某在电话里给李某3说人家还有辆桑塔纳车在某宾馆放着,怕啥。何某还是不同意。后来孙某回电话同意让跟去一人。他们在某宾馆见面后,李某用遥控器打开桑塔纳的车门,让他和何某在车上等,车钥匙在车上插着。他和何某坐到桑塔纳车上。李某2开着别克车拉着李某和孙某走了。后来何某接着电话说有人要扣车,他接住电话,李某2在电话里说侯马租赁公司的人要扣车��他就给李某3打电话,何某要开走桑塔纳。何某把他拉到新华书店后一个人把车开走了。后来他和李某见了面,答应李某第二天给车。他找何某协商要车,何某不给。后来李某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了。5、韩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7月27日,经李某4介绍,李某1将一辆别克车抵押在他处,借走他3万元。大概过了5天,李某1把3万元还了,把别克车开走了。6、孙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8月2日,李某1给她打电话向想用别克车抵押借款,李某联系了一家。后来他们在某宾馆见了面。李某让李某1和何某在桑塔纳车上等,别克车司机开车拉着她和李某到了某村一个煤场,见了李某的朋友。正在谈抵押借款的事,来了两个说普通话的男子,说这辆别克车是出租公司的,并用钥匙打开别克车门。别克车司机打了个电话,那两个人把车开走了。李某的朋友把他们送到县城。她在电话里问李某1,何某怎么把李某的车开走了。李某1说何某听说别克车被扣了就把李某的车开走了。7、张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8月,何某说有急事在他那儿借了3万元,说用一天。后来他找何某要钱,何某说没有钱,把桑塔纳车押到他那儿,等有钱了开走。他同意了,何某就把桑塔纳抵押到他那里了。8、李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8月2日,何某给他打电话说帮忙开车。他和何某、李某1到了韩某家,何某给了韩某三万元后,韩某让人开过来一辆别克车。他开着别克车拉着何某、李某1到某宾馆,后又拉着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去了南唐路边的一个停车场。那两个人进去后他在车上等着。这时来了两个男的,自称是侯马什么租赁公司的,说这辆车是租赁公司的要往走开车。他给何某打电话说了后,那两个就把车开走了。9、陈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她在侯马神州租车公司工作。2014年7月27日晚上,林某在公司租了一辆别克车,每天租金210元。后来老板周某把车从翼城开回来了。10、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27日,李某1的姐姐付给何某3万元现金后把桑塔纳车赎回,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车发还给李某。11、何某的身份信息,证实何某生于1979年12月12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翼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4233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何某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李某1以赎车(别克车)再质押为由在被告人何某处借款30000元。在李某1让孙某、李某去再次质押别克车辆时何某就不放心要跟着去,后商定由让何某的朋友李某2跟去,李某1和何某共同在李某的桑塔纳轿车内等他们回来。当何某得知李某1所质押的车辆被车辆所有人开走后把李某的桑塔纳轿车开走,质押到自己的债权人张某处。被告���何某与李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何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的桑塔纳轿车开走后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质押,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李某桑塔纳轿车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不被财物所有者发觉的方法,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何某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何某盗窃的犯意是偶发的,是在得知李某1所质押的车辆被车辆所有人开走时,感到自己的债权没有了保障,情急之下把李某的桑塔纳轿车开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就可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的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 泉人民陪审员 翟玉强人民陪审员 鹿佳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