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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706号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乃勇,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