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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中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7101执13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朱中芳,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邻水县。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中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1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判令:被告人朱中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朱中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刑庭遂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朱中芳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相关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7101执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丰年审 判 员  魏 衡代理审判员  文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妍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