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志澄、陈富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澄,陈富友,张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4086号申请执行人蔡志澄,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富友,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张金花,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蔡志澄与被���行人陈富友、张金花(2016)浙1004执40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浙1004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志澄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富友、张金花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50525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10125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同意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同意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40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