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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民终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乃杰、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乃杰,王浩,王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1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乃杰,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敬,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上诉人刘乃杰与被上诉人王浩、原审被告王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乃杰、被上诉人王浩的委托代理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乃杰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乃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乃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91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刘乃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怡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