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5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沈定国、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沈定国,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2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墩西路35号。负责人:周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定国。被告:王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沈定国、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