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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5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舒跃辉与刘运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跃辉,刘运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5371号原告:舒跃辉,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刘运新,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原告舒跃辉与被告刘运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跃辉、被告刘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跃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的整套装修电动工具(价值5000元),有风披1个(即压缩机、电锯、曲线锯个1件、木工铇1个、汽枪2支、平水仪1台、手电钻1台)。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扣留原告的装修工具。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3月份左右认识。被告让原告前往其名下的房产进行装修工程。在此期间,原告做好了一个书台、一个吊柜、两个衣柜。后双方因装修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向被告提出不再继续该装修工程,但被告不同意,并将被告的装修工具扣下,不准原告拿走。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原告退回工具,工程款将不予收取,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为此曾报警处理,但始终无果。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刘运新辩称,1.确认涉案工具是原告的,但原告把被告的装修材料弄坏了,所以被告就扣留了原告的部分工具;2.被告提供的照片上有的部分是原告的工具,这些工具全部都坏了,无法使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舒跃辉提供的照片内容显示,照片内有曲线锯1个、手电钻1个、气钉枪2个。刘运新提供的照片内容显示,照片内有曲线锯1个、手电钻1个、气钉枪2个。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舒跃辉主张刘运新返还扣留的工具,提供了照片予以证明,刘运新确认扣留了舒跃辉曲线锯1个、手电钻1个及汽钉枪2支,并抗辩称扣留工具的原因是舒跃辉损坏了其装修材料,但刘运新扣留舒跃辉工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为无权占有,应当予以返还。因刘运新不确认扣留了舒跃辉其他工具,舒跃辉亦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他工具亦被刘运新扣留,现舒跃辉主张刘运新返还曲线锯1个、手电钻1个及汽钉枪2支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运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舒跃辉返还曲线锯1个、手电钻1个及汽钉枪2支;二、驳回原告舒跃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运新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嘉婷吴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