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9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广东科搏工业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科搏工业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9666号原告:广东科搏工业用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华南五金电器城内D区5路51、53、55、57、59、61、63、65、67、69、7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2992031M。法定代表人:林高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晟机械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工业园顺兴路厂房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79622999-3。法定代表人:李燕娜。原告广东科搏工业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6174元;2.被告就上述货款向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31日是450.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生意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工业皮带、轴承等工业产品,原告均按照被告要求供货。2016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截至2015年10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6174元;同时确认经双方协商,结合被告资金周转情况,被告承诺所欠货款分十批次付款,于每月月底25日前支付。该《付款承诺函》的内容被告已于2016年5月12日确认。但在被告确认《付款承诺函》之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被告未按《付款承诺函》中的承诺内容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不支付。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应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信,来源合法,其中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进账单、付款承诺函均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确认原告证据的真实性。综合当事人的举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有买卖货物的业务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2014年11月25日,被告曾向原告支付了19235.16元。2016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6174元未支付,经双方协商,结合被告的资金周转状况,被告承诺分十批次付清所欠货款,于每月月底25日之前,每月每批货款不少于总金额的20%。被告的股东李定平在《付款承诺函》上签名确认。另查,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9月26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半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均为4.35%。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付款承诺函》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9617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进账单、付款承诺函为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签订《付款承诺书》后没有支付货款,尚欠原告196174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6174元。根据双方在《付款承诺函》中“被告应分十批次付清货款,于每月月底25日之前,每月每批货款不少于总金额的20%”的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5月25日、2016年6月25日、2016年7月25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9月25日前各向原告支付货款39234.8元,现被告已逾期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9617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确实造成原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1440.19元(详见附表),并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9617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诉请的利息超出本院上述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晟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搏工业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174元及利息1440.19元,并应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617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广东科搏工业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4232.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月雲审 判 员 陈妙珍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舟洲附表:期间本金天数年利率利息2016年5月26日-2016年9月25日39234.8元123天4.35%575.14元2016年6月26日-2016年9月25日39234.8元92天4.35%430.19元2016年7月26日-2016年9月25日39234.8元62天4.35%289.91元2016年8月26日-2016年9月25日39234.8元31天4.35%144.95元合计1440.19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