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炳生、夏建美与福建省顺昌瑞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生,夏建美,福建省顺昌瑞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699号原告:吴炳生,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夏建美,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福建省顺昌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东路6号A区2#楼19#至2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72938381W。法定代表人林茂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芳(特别代理),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生、夏建美诉被告福建省顺昌瑞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生、夏建美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顺昌瑞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2元,撤诉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吴炳生、夏建美负担。审 判 长 余舟欢代理审判员 林 超人民陪审员 李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海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