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振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财保73号申请人:闫君,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振强。申请人闫君诉被申请人王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鲁0405财保7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振强的银行存款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闫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振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9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闫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