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10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吉南终结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吉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101民督7号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白菊路1025号。代表人:蔡大伟,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孙尚庆,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吉南。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被申请人吉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9日发出(2016)吉7101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吉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吉南未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提出撤回申请支付令申请,是终结督促程序情形之一,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吉7101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负担。审判员 郑国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