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利忠与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忠,宋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5961号原告杨利忠,男,1968年9月7日生,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广东,男,1968年7月8日生,住太仓市。原告杨利忠诉被告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利忠的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利忠诉称:2016年年初,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出具借条,但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宋广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杨利忠人民币贰万元。借款人宋广东,2016年7月26日,7月底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广东结欠原告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引起纠纷,责任��被告,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利忠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