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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国源与吴立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源,吴立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668号原告:邓国源,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鸿,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院,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原告邓国源诉被告吴立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被告吴立院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邓国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立院的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国源负担。审判员  何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语琼 搜索“”